协会章程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KUNSHAN OUTDOOR SPORTS &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KSOMA"。
户外和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定义:
1、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2、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1)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2)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健行徒步、自行车运动及越野山地车、野外生存、洞穴探险、露营、绳降、溪降、穿越、飘流、冲浪、滑翔、滑水、滑雪、潜水、滑草、热气球、溯溪、飞行滑索等;
(3)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性户外和登山运动;
(4)自然水域探险体验运动;定向运动;低空域探险体验运动等。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热爱户外和登山及其相关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昆山户外和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市的户外和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增强市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昆山市体育局和昆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昆山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昆山市玉山镇优德路25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户外和登山运动,组织全市户外和登山爱好者积极参加户外和登山及其相关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负责组织举办本市各类户外和登山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训练、培训工作;
(三)增进与各省市各地区户外和登山协会组的友谊,选拔。推荐和组织队伍参加各种比赛;
(四)开展国际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热爱户外和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适合从事户外和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
(四)热心支持户外和登山运动,在户外和登山运动及相关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媒体、厂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组织和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户外和登山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协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户外和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昆山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昆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即张伟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市体育局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应该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昆山市户外和登山运动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昆山市户外和登山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昆山市登山和户运动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